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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中“刀下留人”如何操作

发布日期:2023-02-02 00:00

  影视剧中常见如此经典剧情:冤假错案已尘埃落定,结果似已覆水难收,断头台上刀光闪闪,风萧萧兮易水寒。刀落下一瞬骏马携圣旨赶到,一声拖着长腔的“刀下留人”把剧情逆转,案件交由某大人择期重审。当事人和围观群众相拥而泣,叩地大呼圣上万岁万岁万万岁。

  在政府采购中,废标如同判了所有投标人“死刑”,但是评审存在错误的可能性,按照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规定,投诉人可以对“冤假错案”提起质疑和投诉,“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很好,还有得救。不过问题也来了,这波政采中的“刀下留人”应该如何操作?94号令的规定不像电视剧里交待的那么清楚,是让原来的王大人重新审理此案,还是新换一个李大人?

  废标从何而来?

  寻根溯源,我们有必要去看看什么引起废标。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触发招标中的废标共4类情形: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规定,非招标方式的采购程序终止共3类情形: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有关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简单归纳一下,引起政府采购中的废标(广义废标,含非招标方式的“终止采购活动”)一共有以下几类情形:1.任务取消或情况变化致采购方式不适用;2.出现违法违规行为;3.资格性检查(含未超预算),认定错误,致供应商数量不足;4.实质性响应认定错误,致供应商数量不足。

  其中情形1和2系财政部门认定后的废标结果,在此不做探讨。我们探讨的重点应当在情形3与4,废标的出现时间分别在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阶段,此类废标结果经财政部门认定无效后,应当如何处理?

  能否重新评审?

  从提高采购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的角度来看,当事人遇到判定废标无效的处理决定,一般都希望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而非重新开展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法》精神,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需要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原评审过程中不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符合重新评审的触发条件。

  财政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会对评审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终止本次采购,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再来看触发条件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重新评审于上述6种除外情况。我们不难发现,如按此条规定,废标情形中仅有情形3“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而情形4“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数量不足”不在采购人重新评审的范畴。

  因此,本文讨论的关键点系:在采购评审过程中出现情形4,即实质性响应判定错误导致供应商数量不足,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后能否判定重新评审呢?

  讨论这个关键点,我们暂且抛开政策的桎梏,从投诉人角度出发,投诉人的诉求是什么?显然不是希望重新组织采购,因为投诉的诉求就是阻止可能会发生的“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投诉人的核心诉求就是组织重新评审,而财政部门也认可这个诉求的事实基础。

  认可事实基础能否支持诉求?即财政部门判定此类情形重新评审是否与《通知》中6种情况冲突?笔者认为并不冲突,因为《通知》中明确的6种情况是对采购人要求重新评审的前置条件约束,而并不对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产生约束力。因此,笔者认为,如财政部门认定系实质性响应过程中判定有误导致供应商数量不足,应在投诉处理决定中明确告知采购人是否可重新评审,从法律依据上讲,“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也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触发要素。

  简单归纳一下重新评审的适用原则:在财政部认定评审过程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情形3“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可由采购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而情形4“实质性响应认定错误”的后续操作应按财政部门处理决定为准,既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也可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何重新评审?

  在情形3中,废标出现在由采购人负责的资格审查阶段,因此如果此阶段出现审查错误,采购人应当按照投诉处理决定的要求,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评审方式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含资格审查结果)。

  在情形4中,废标出现在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的符合性审查阶段,如财政部门认定此阶段出现审查错误,应出具明确的后续处理意见,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意见组织重新评审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在重新评审的实际操作中,召集专家是其中的难点,评标委员会本是临时性组织,专家都是各行各业的大咖,而重新评审要实现“原班人马”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再聚首确有难度,往往一拖就拖上几个月时间,令采购项目进度大受影响。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在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同时,加强评审专家的职责义务界定,并且明确重新评审过程中采购人补齐缺席专家的触发条件和选取手段。

  94号令实施不久,我们暂且看不到有关投诉废标成功的处理案例,但是从原则上来说,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是采购人后续操作的准绳,财政部门的政策措施是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的保障。只有财政部门决定写的清楚,采购人才能干的明白,“刀下留人”后的采购结果才能更加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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