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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解读HJ 606-2011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2023-02-06 00:00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及技术要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 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5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环境监察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8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10]51 号)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监[1996]463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

指向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材料、产品、设备和装置,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

3.2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 field inspection on pollution source

是指环保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授权其下属单位对工业污染源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根据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3.3

排污者 polluter

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3.4

重点污染源 key pollution source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管理中确定的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物环境毒性大或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环境危害严重的污染源。对重点污染源实行重点监控、重点管理。

4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的准备

4.1 现场检查人员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活动应由两名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实施。

执行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任务人员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

4.2 信息资料

4.2.1 信息资料的收集

实施现场检查部门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污染源信息:

(1)污染源调查。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环境监察机构可协同其他环境管理部门共同开展环境污染源动态调查和数据采集工作,掌握辖区内污染源的基本情况,确定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名录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2)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资料可作为对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

(3)环境保护档案材料积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统计中获得的污染源信息,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监督管理中积累的污染源的档案材料,以及环境监察机构在日常环境监 察中对有关污染源进行调查、处理和减排核查中积累的材料,均为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的重要信息来源。

(4)其他信息来源。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群众举报、信访、12369 环保热线、领导批示、媒体报道、其他部门转办等信息来源,获取污染源信息资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各机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污染源信息资料应及时移交所属环境监察机构。

4.2.2 信息资料加工整理

各级环保部门可按照污染源位置,所属流域,所属行业类别,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规模、去向等分类,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4.3 现场检查活动计划

污染源现场检查活动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

对于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应保证规定的检查频率。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扰民严重的餐饮、娱乐服务等污染源及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随机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污染源特点和环境特点,保证必要的现场检查频次。

4.4 现场检查装备配备

根据污染源现场检查的具体任务,可选择配备必要的装备,主要包括:

(1)记录本及检查文书;

(2)交通工具;

(3)通信器材;

(4)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5)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6)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7)现场采样设备;

(8)快速分析设备;

(9)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

(10)打印设备;

(11)其他必要的设备。

5 现场调查取证

污染源现场检查活动中取得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环境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

5.1 书证

书证包括文件、报告、计划、记录等书面文字材料或电子文档。书证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 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

(4)提供电子文档的,应当注明保存电子文档的计算机所有者名称。

5.2 物证

物证指现场采集的污染物样品或其他物品,如受污染源影响的生物、水、大气、土壤样品等。

5.2.1 物证采集的一般性要求

物证的采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5.2.2 现场采样

现场采样取证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察机构或其他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承担。采样人员可通过摄影、摄像等方式对采样地点、采样过程进行记录,与样品一同作为检查证据。

污染源现场采样、保存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现场采集样品应当交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实施检测。

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其结果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线监测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有效后,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之间的关系应遵循《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5.2.3 采样记录与标志

现场采样取证应填写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应一式两份,份随样品送检,第二份留存环境监察机构备查。排污者代表对样品和采样记录核对无误后在采样记录上签字盖章确认。

采样后,除进行现场快速检测或必要的前处理外,现场采样人员应立即填制样品标签及样品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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