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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解读HJ 527-201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2023-02-06 00:00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和处理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投产后的运营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废弃电池及照明器具等产品的拆解和处理污染控制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015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HJ/T 364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产品的拥有者不再使用且已经丢弃或放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构成其产品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等),以及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及清单见附录 A。
3.2 有毒有害物质 hazardous substance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对人、动植物和环境等产生危害的物质或元素,包括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多溴联苯醚(PBDE)、多氯联苯(PCBs)、含有消耗臭氧层的物质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
3.3 收集 collection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聚集、分类和整理活动。
3.4 贮存 storage
为收集、运输、拆解、再生利用和处置之目的,在符合要求的特定场所暂时性存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3.5 预先取出 advanced fetch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过程中,应首先将特定的含有毒、有害物的零部件、元(器)件及材料进行拆卸、分离的活动。
3.6 拆解 disassembly
通过人工或机械的方式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卸、解体,以便再生利用和处置的活动。
3.7 再使用 reuse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或其中的零(部)件、元(器)件继续使用或经清理、维修后并符合相关标准继续用于原来用途的行为。
3.8 再生利用 recycling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作为原材料重新利用的过程,但不包括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3.9 回收利用 recovery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过程,包括对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3.10 处理 treatment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除污、拆解及再生利用的活动。
3.11 处置 disposal
采用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量化或者消除其危害性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的活动。
4 总体要求
4.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 应采取当前佳可行的处理技术及必要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4.3 应优先实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再使用。
4.4 应对所有进出企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产生物分类,建立台账,并对其重量和(或)数量进行登记。
4.5 应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和机构。
4.6 禁止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直接填埋。
4.7 禁止露天焚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5 收集、运输及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1 收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1.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分类收集。
5.1.2 不应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工业固体废物中。
5.1.3 收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随意堆放、丢弃或拆解。
5.1.4 应将收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及处置。
5.1.5 应分开收集废弃阴极射线管(CRT)及废弃液晶显示屏,并且不能混入其他玻璃制品。
5.1.6 废弃空调器、冰箱和其他制冷设备在收集过程中,应避免制冷剂泄漏。
5.1.7 当收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零(部)件、元(器)件(见附录 B)时,应将其单独存放,并应采取避免溢散、泄漏、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措施。
5.2 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2.1 对于运输,收集商、运输商、拆解或(和)处理企业应对以下信息进行登记,且记录保存至少 3年:
a)相关者信息:收集商、运输商、拆解或(和)处理企业名称;
b)运输工具名称、牌号;
c)出发地点及日期;
d)运达地点及日期;
e)所运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名称、种类和(或)规格;
f)所运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重量和(或)数量。
5.2.2 运输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并应防止其散落。
5.2.3 禁止运输商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采取任何形式的拆解、处理及处置。
5.2.4 禁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与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物质混合运输。
5.2.5 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a)运输车辆宜采用厢式货车。
b)运输车辆的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
5.2.6 运输废弃阴极射线管(CRT)及废弃印制电路板的车辆应使用有防雨设施的货车。
5.2.7 运输废弃冰箱、空调时应防止制冷剂释放到空气中;在运输、装载和卸载废弃冰箱时应防止发生碰撞或跌落,废弃冰箱应保持直立,不得倒置或平躺放置。
5.3 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3.1 各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分类存放,并在显著位置设有标识。
5.3.2 对于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零(部)件和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后得到的物品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时,其贮存场地应符合 GB 18597 的相关规定。
5.3.3 露天贮存场地的地面应水泥硬化、防渗漏,贮存场周边应设置导流设施。
5.3.4 回收废制冷剂的钢瓶应符合 GB 150 的相关规定,且单独存放。
5.3.5 废弃电视机、显示器、阴极射线管(CRT)、印制电路板等应贮存在有防雨遮盖的场所。
5.3.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地不得有明火或热源,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引起火灾。
5.3.7 处理后的粉状物质应封装贮存。
6 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拆解设施应放置在混凝土地面上,该地面应能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类混入或渗透。
6.1.2 各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分类拆解。
6.1.3 应预先取出所有液体(包括润滑油),并单独盛放。
6.1.4 附录 B 所规定的零(部)件、元(器)件及材料应预先取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的电源线也应预先分离。
6.1.5 禁止丢弃预先取出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及材料,应按本标准第 7 章、第 8 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置。
6.2 再使用
6.2.1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清洗及组装时,应设置专用场地,并应设有防电器短路保护的装置。
6.2.2 当采用干式方法清洗可再使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整机及零(部)件时,所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收集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的控制要求。
6.2.3 当采用湿式方法清洗可再使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整机及零(部)件时,清洗后的废水应循环使用,处理后的废水排放符合 GB 8978 的控制要求。
6.2.4 废气、废水处理后产生的粉尘、残渣及污泥,应按 GB 5085.1~7 进行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危险废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