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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解读HJ 164-2020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2023-02-06 00:00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 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层面、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环境 的长期监测。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4883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DZ/T 0270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
DZ/T 0308区域地下水质监测网设计规范
SL 58 水文测量规范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下水 groundwater
地表以下饱和含水层的重力水。
3.2
潜水 phreatic water
地表以下、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3
承压水 confined water
充满于上下两个相对隔水层间的具有承压性质的水。
3.4
水文地质条件 hydrogeological condition
地下水埋藏和分布、含水介质和含水构成等条件的总称。
3.5
水文地质单元 hydrogeological unit
具有统一补给边界和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3.6
静水位 static water level
抽水前井孔中稳定的地下水水位。
3.7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 groundwate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well
为准确把握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地下水体中污染物的动态分布变化情况而设立的监测井。
3.8
地下水补给区 groundwater recharge zone
含水层出露或接近地表接受大气降水和地表水等入渗补给的地区。
3.9
地下水径流区 groundwater runoff zone
含水层的地下水从补给区至排泄区的径流范围。
3.10
孔隙水 pore water
存在于岩土体孔隙中的重力水。
3.11
裂隙水 fissure water
贮存于岩体裂隙中的重力水。
3.12
风化裂隙水 weathering fissure water
基岩风化带中的裂隙水。
3.13
构造裂隙水 structure fissure water
存在于岩石构造裂隙中的地下水。
3.14
岩溶水 karst water
贮存于可溶性岩层溶隙(穴)中的重力水。
4 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
4.1 监测点布设原则
4.1.1 监测点总体上能反映监测区域内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4.1.2 监测点不宜变动,尽可能保持地下水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4.1.3 综合考虑监测井成井方法、当前科技发展和监测技术水平等因素,考虑实际采样的 可行性,使地下水监测点布设切实可行。
4.1.4 定期(如每 5 年)对地下水质监测网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调查评价,根据新情况对地下水质监测网进行优化调整。
4.2 监测点布设要求
4.2.1 对于面积较大的监测区域,沿地下水流向为主与垂直地下水流向为辅相结合布设监测点;对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可根据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布设控制性监测点。 地下水存在多个含水层时,监测井应为层位明确的分层监测井。
4.2.2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点布设,以开采层为监测重点;存在多个含水层时,应在 与目标含水层存在水力联系的含水层中布设监测点,并将与地下水存在水力联系的地表水纳 入监测。
4.2.3 对地下水构成影响较大的区域,如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在地下水污染源 的上游、中心、两侧及下游区分别布设监测点;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等区 域在地下水污染源的上游、两侧及下游分别布设监测点,以评估地下水的污染状况。污染源 位于地下水水源补给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地下水监测点。
4.2.4 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监测以浅层地下水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 水饮用水源地,需增加主开采层地下水的监测点。
4.2.5 岩溶区监测点的布设重点在于追踪地下暗河出入口和主要含水层,按地下河系统径 流网形状和规模布设监测点,在主管道与支管道间的补给、径流区适当布设监测点,在重大 或潜在的污染源分布区适当加密地下水监测点。
4.2.6 裂隙发育区的监测点尽量布设在相互连通的裂隙网络上。
4.2.7 可以选用已有的民井和生产井或泉点作为地下水监测点,但须满足地下水监测设计 的要求。
4.3 监测点布设方法
4.3.1 区域监测点布设方法
区域地下水监测点布设参照 DZ/T 0308 相关要求执行。
4.3.2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监测点布设方法
4.3.2.1 孔隙水和风化裂隙水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面积小于 50 km2 时,水质监测点不少于 7 个;面积为50 km2~100 km2时,监测点不得少于 10 个;面积大于 100 km2时,每增加 25 km2监测点至少增加 1 个;监测点按网格法布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