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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解读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项目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3-02-06 00:0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2 号)和《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案》(深府办〔2016〕36 号),防控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指导全市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项目环境执法检查活动,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一)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项目的环境执法检查。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项目是指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 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污染地块实施的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项目。

二、编制依据

(一)《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 67-2020);

(五)《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2021 年版)》(深环〔2021〕15 号)。

三、检查主体、对象及范围

(一)检查主体

市、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项目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二)检查对象

包括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项目的施工现场、相关设施及处置单位。涉及有机污染的地块、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多或公众关注度高的施工现场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以地块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红线范围、项目施工现场为主,必要时扩展至周围区域及污染土壤接收处置单位。

四、检查准备工作

(一)收集与地块有关的环境管理信息,包括:

​1.风险管控措施定期报告情况;

2.风险管控方案或修复方案、施工方案备案情况;

3.地块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有被投诉的记录以及处理情况,是否有被处罚的记录以及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通过定期报告的风险管控措施了解项目地块的污染特征、风险管控部署、定期监测指标及频率等,具体内容包括:

1.污染源的移除或清理情况;

2.防止污染扩散采取的措施;

3.开展的环境监测情况;

4.存在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通过已备案的风险管控方案或修复方案、施工方案了解项目的污染特征、风险管控或修复工艺、目标、施工总体部署、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后期环境监管要求等,具体内容可包括:

1.目标污染物、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范围和目标值;

2.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工艺、技术路线和工程量;

3.现场平面布置,包括污染土壤运输路线、污染土壤暂存区、修复设施所在区域、废水(地下水)处理区域、土壤或地下水待检区、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堆存区等;

4.涉及污染排放的,需了解污染物的处理设施要求及排放标准;

5.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未达到GB 36600 和DB 4403/T 67 类用地筛选值的地块或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需在风险管控方案或修复方案、施工方案中了解后期环境监管要求。

五、检查内容

环境执法检查应包括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项目的不同阶段。

(一)开工前检查(项目正式开工前一周,至少 1 次)

开工前检查的重点包括:地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施工现场信息标识、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监理方案编制等情况。对首次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地块,责令整改。未完成整改的, 项目不得开工。

1.地块建设情况

(1)未经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确认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无关的项目;

(2)现有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应依法实施规范化拆除,拆除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水污染防治设施

①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方案设计并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完成,具备正常运行能力;

②污水排放口和污水管网的设置应符合方案设计,设有流量计,便于水样采集和监测。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①现场应按方案要求准备防扬尘物资和设备,设备应确保可正常运转;

②涉及有机污染的地块,应配备与相关方案设计相符的有机废气收集处置系统并可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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