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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解读HAD401/13-2021 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安全

发布日期:2023-02-06 00:00

1 引言

1.1 目的

本导则为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含调试)、运行、退役全过程管理提供指导,以满足废物安全贮存要求。

1.2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不适用于废旧放射源贮存设施、铀矿冶废物贮存设施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废物贮存设施。

本导则所述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含量有限、可以在近地表处置设施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

2 目标和原则

废物贮存设施各类活动以人和环境安全为前提,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实现废物的安全贮存,保证公众及从业人员的个人辐照剂量低于国家限值,并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

3 低放废物贮存设施营运单位职责

3.1 营运单位对废物贮存设施及其所贮存的废物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3.2 营运单位需通过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 为设施的运行和退役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

3.3 营运单位的职责通常包括:

(1)获得贮存设施的安全许可;为其他单位提供低放废物贮存服务的贮存设施,单独申请安全许可;做为配套的低放废物贮存设施纳入主体设施的安全许可;

(2)根据适用标准、规范和监管要求实施设施的营运管理,包括退役;

(3)按接收要求实施和完善放射性废物的贮存活动;

(4)按法规规定定期报告设施的运行情况;

(5)制定并实施管理体系,包括运行、监测程序;

(6)按照法规要求开展定期安全评价。

3.4 营运单位需提出包括废物接收准则、放射性物质/有害物质排放准则在内的设施运行限值和条件,并设置合理的运行管理目标值。

3.5 营运单位需在设施开始运行时提出设施的退役计划,并根据运行情况定期修订退役计划。对于新设施,在设计阶段就需考虑退役问题。

3.6 营运单位需结合设施的潜在安全危害,编制涵盖职业照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等内容的监测方案。

4 一般要求

4.1 确保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个人剂量限值不超过相应标准的规定。

4.2 贮存设施、废物包装和贮存需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包容和可完整回取。

4.3 需保证废物安全、有效贮存,包括:

(1)可导出废物体释放的能量,如高完整性容器(HIC)中废树脂辐解气可排出;

(2)采用多重屏障确保废物安全;

(3)需设置有利于废物包贮存的环境;

(4)尽量减少安全保障措施对于能动系统、监测维护活动和人为干预活动的需求;

(5)设计需考虑预期自然灾害;

(6)需设有异常事件的响应通道;

(7)异常事件发生时,可无需人员过早干预;

(8)确保废物检查的可达性。

4.4 需基于预期的废物类型、废物产生量等信息对贮存设施的库容进行规划。放射性废物在贮存设施内的贮存期限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4.5 贮存设施的设计和运行需尽量降低异常事件风险,减轻事件后果,降低对人员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5 废物接收及其包装

5.1 废物接收

5.1.1 贮存设施营运单位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废物接收准 则,接收贮存的固体废物需符合接收准则要求。

5.1.2 接收贮存的固体废物包内游离液体的体积需小于固体废物体积的 1%。

5.1.3 接收贮存的固体废物中不含有易燃、易爆、易腐烂、易挥发、强腐蚀性和其他化学性质不稳定物质以及病原体、非放剧毒物质。

5.1.4 对于贮存周期结束后需外运处理的废物包,其特性需满足废物处理设施的接收准则;对于贮存周期结束后需外运处置的废物包,其特性需满足国家有关废物处置安全标准的要求和废物处置设施的接收准则。

5.2 废物包装容器要求

5.2.1 废物包装容器的设计和制造需保证在使用寿期内贮存、回取、转运等各类运行工况下对废物的有效包容。容器作为废物包容的主要屏障,其强度和完整性需满足所包容废物类型和核素浓度的贮存要求。

5.2.2 容器设计需考虑废物的特性及其影响,如:

(1)因废物和容器间化学反应造成腐蚀、污染等;

(2)有机废物(如纤维素、塑料)可能具有的可燃性;

(3)已压实的废物可能出现回弹膨胀,造成回取困难;

(4)部分废物可能由于辐解等反应产生腐蚀性、易燃性气体。

5.2.3 在异常事件时,废物包装容器需包容放射性废物,确保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5.2.4 贮存容器的设计需考虑贮存环境(如环境温度和湿度条件)的影响。

5.2.5 需考虑废物处理和堆放所引起的动态和静态负荷。在设计阶段需考虑容器的壁厚、充装的重量和堆放的方式。

5.2.6 如贮存容器内容物可能产气,需在安全评价时关注设置排气装置的必要性。

5.2.7 在满足贮存、运输和处置要求的前提下,需优先选用体积利用率高、增容小的废物包装容器。

6 选址和设计

6.1 选址

6.1.1 独立建造的贮存设施在进行选址时需考虑地形水文地震等条件、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贮存设施建造与运行的经济性以及贮存废物的潜在危害。

6.1.2 选址需考虑外部人为事件和自然事件对贮存设施的影响,以及贮存设施可能的放射性与有害物质的释放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保证在设计寿期内放射性废物有良好的包容并与公众、环境有足够的隔离。

6.1.3 选址条件需考虑贮存设施的建造、运行、扩建和退役的需求。当贮存设施为核设施的配套设施时,可根据核设施的实际要求选择场地。

6.2 设计

6.2.1 通用设计要求

6.2.1.1 贮存设施需综合考虑接收废物的类型、放射性核素种类、活度水平、放射性总量、非放射性特性和预期贮存时间。

6.2.1.2 贮存设施的设计需保证满足废物接收、贮存、检查、监测和可回取的要求。

6.2.1.3 贮存设施的设计需考虑废物包和设施自身屏障的多重防护。

6.2.1.4 贮存设施的设计需考虑下列内容:

(1)放射性物质的包容;

(2)辐射防护;

(3)通风;

(4)废物包的检查和监测;

(5)废物包的维护;

(6)贮存设施的检查;

(7)贮存设施未来是否需要扩容;

(8)废物转运;

(9)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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