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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解读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06 00:00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要求,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组织实施的专项督察。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开展的专项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督察组织和实施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正确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做到聚焦精准,推动整改落实;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警示震慑,倒逼责任落实;坚持依法依规,做到实事求是,确保客观公正;坚持求真务实,加强暗查暗访,减轻基层负担。

第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专项督察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每次专项督察均应组建督察组,具体承担专项督察任务。督察组成员以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人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参加。

第二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专项督察对象应当根据具体督察事项而定,一般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四)其他与督察事项直接相关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专项督察对象应当聚焦督察事项涉及直接责任的地方、部门(单位),同时兼顾涉及其他重要责任的地方、部门(单位)。

第七条 专项督察应当做到见事见人见责任,督察内容一般包括:

(一)督察事项涉及的具体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其他生态环境问题具体情形、损害程度及其处理处置、整改落实情况;

(二)造成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其他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和责任情况;

(三)其他需要督察的内容。

第八条 督察事项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督察重点,加大督察力度:

(一)对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

(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

(四)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恶化,且难以完成上级确定的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五)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甚至搞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的;

(六)新闻媒体反复曝光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

(七)其他需要重点督察的情形。

第三章 督察工作流程

第九条 专项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督察整改、立卷归档等环节。

第十条 督察进驻前,应当做好以下督察准备工作:

(一)制定督察方案。督察方案内容应当包括督察目的、督察对象、时间安排、督察人员、督察方式、督察内容和有关要求等。

(二)成立督察组。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事项的专项督察,一般由生态环境部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其他专项督察根据具体情况由副部级或司局级负责同志担任组长。

(三)收集资料。督察组应当组织收集与督察有关的文件资料, 并请有关单位提供支持。必要时可以组织进驻培训。

(四)组织暗查暗访。对拟督察事项和被督察对象开展暗查暗访,现场核查有关情况,分析确定督察重点方向,聚焦问题线索。暗查暗访应当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信息化等新技术、新方法。

(五)印发督察通知。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专项督察,督察通知发至所在地省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被督察对象;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专项督察,督察通知发至该部门办公厅(室);对有关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专项督察, 督察通知发至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并抄送被督察对象。

第十一条 督察进驻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前期以暗查暗访为主,查找问题,核查情况,后期以明查核实为主,查清事实,分析原因,分清责任。

督察进驻期间,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督察组组长等可视情与被督察对象有关负责同志等简要沟通情况,明确专项督察任务和有关安排,协调督察期间双方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二)调阅与督察事项密切相关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1.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等;

2.与督察事项相关的党委(党组)会议、常务(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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