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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解读2021年建设用地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关问题指引意见

发布日期:2023-02-06 00:00

涉及回填土的地块调查采样深度的要求

1、回填以前是农田,尚未有过工业活动的地块,确保打穿回填土层后,往下至少采样到1米,填土层以下采集2个样品。

2、回填以前从事过工业活动的地块,采样深度应确保打穿回填土层后,填土层以下采样5~8m。

5

关于监测布点:

对于一般工业园区改商住或城市更新项目,布点密度应如何确定?

涉及工业企业监测布点的要求

涉及工业园区改商住或城市更新项目,分以下几种情形:

(1)非重点行业企业区域需满足1600平方米布设不少于1个采样点位要求;

(2)纯商铺住宅区域需满足6400平方米布设不少于1个采样点位要求;

(3)重点行业企业区域布点密度以企业为单位视重点区域分布而定。

6

关于异常点排查问题

异常点排查的前提如何确定?

异常点排查问题的要求

超标点位检测数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进行异常点位排查:①超标污染物非该场地特征污染物,或虽为特征污染物,但其浓度大值不超过相应筛选值的2倍且不超过管制值;②孤立点位(周边40m范围内无超筛选值点位);③个别点位(≤3个或采样点总数的5%);④与周边其他点位污染物检测浓度存在较大差异,⑤该点位周边已按每个采用单元面积不大于400m2进行调查,且疑似异常污染物均未超过筛选值,⑥地块范围内排除的污染土壤总量不大于75m3。

异常点位排查前需进行点位复核复测,方法详见《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

排查土方量采用不超标点位连线法估算,即以不超标点位连线范围乘以排查间隔深度计算得出。

7

关于筛选值的问题

对于筛选值推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中某个污染物无相应的毒理学参数,能否参考国际上比较权威的毒理学参数。

对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考国际上比较权威的毒理学参数。

8

关于特征污染物检测的问题

周边潜在污染分析的特征污染因子可否综合考虑地势、企业污染治理效果和大气沉降距离,不予考虑全测,针对临近区域表层土壤加测该特征因子。

关于周边潜在污染分析的特征污染物的要求

应结合周边潜在污染源对地块的影响途径(地下水迁移、大气沉降等)综合考虑。

9

关于地下水的问题:

哪些检测因子为地下水检测必测项?

若区域地下水功能划分为Ⅲ类,但实际不作为饮用水等开发利用,地下水是否可以按照Ⅳ类标准评价?

若地块土壤特征污染物不超标,地下水超标,是否需进行地下水的详查及风险评估?

关于地下水检测及评价标准的要求

1、地下水检测因子参照《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要求执行。

2、地块地下水风险筛选值选取根据地块所在区域对应的地下水功能区划确定。

3、地块特征污染物土壤不超标,地下水超标的情况下,需进行土壤和地下水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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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表水检测因子类别

涉及到有地表水的地块,地表水检测因子以及评价标准按什么要求执行?

关于地表水检测及评价标准的要求

地块地表水检测因子参考地下水检测因子执行。评价标准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未划定功能区划的地表水,一般可对照V类标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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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块涉及水塘等地表水情况下,布点密度的问题

地块中有地表水,如鱼塘、沟渠等,土壤布点区域可否按扣除地表水域面积进行布点?布点密度可否按扣除地表水面积计算?地表水和底泥布点以及数量如何确定?

涉及水塘等地表水布点密度的要求

涉及地表水的地块,土壤布点面积可按扣除地表水域面积进行布点,布点密度可按扣除地表水面积计算。

地块内地表水和底泥布点密度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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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详细调查的问题

经初步调查阶段确认为污染地块需进入详细调查,详调的调查密度是整个地块都需要加密布点检测,还是污染区域进行加密布点?

关于详细调查的要求

进入详细调查的地块,详调密度按污染区域进行加密布点调查。

二.涉及采样类有关问题指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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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水监测井孔径问题

地下水监测井井管内径如何确定?

关于地下水监测井孔径要求

地下水建井洗井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井管内径可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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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样规范性问题

《广州市建成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9.2.1.2“粗磨后过2mm(10目)筛的样品全部置于无色聚乙烯膜上,充分搅拌、混合直至均匀,用四分法弃取、称重,其中预留约200g样品置于棕色磨口玻璃瓶中密封保存”;而在《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6-2004)中8.3.4“研磨混匀后的样品,分别装于样品瓶或样品袋”。是否可将预留样品装于聚乙烯样品袋?

关于样品保存规范性要求

针对不同对象,需要留样的土壤样品粗磨后按规范置于棕色磨口玻璃瓶密封保存;细磨后的土壤样品可装于样品袋或样品瓶。

三.涉及检测分析类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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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价铬检测: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规定的六价铬新鲜样品的保存时间仅为1天,而《土壤和沉积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溶液提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082-2019)中要求土壤六价铬取风干样品进行制备、分析,请问六价铬样品前处理时间是否可以在土壤自然风干时间之后?

关于六价铬的检测方法对样品保存时间的要求

《土壤和沉积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溶液提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082-2019)中要求将采集到的样品在实验室中风干,明确了样品是风干处理或冻干法处理,而制备好的试样(溶液),若不立即分析,在0°C~4°C下密封保存,保存期为3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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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出限的问题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3部分:土壤重金属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8.4.1,“若空白样品分析测试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可忽略不计;若空白样品分析测试结果略高于方法检出限但比较稳定,可进行多次重复试验,计算空白样品分析测试结果平均值并从样品分析测试结果中扣除”;但在《土壤和沉积物 铜、锌、铅、镍、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491-2019)中的11.1“空白中锌的测定结果应低于测定下限,其余元素的测定结果应低于方法检测限”。两者要求不一致,在实际样品检测过程中应如何执行?

关于地标检出限的要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3部分:土壤重金属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8.4.1已明确“分析方法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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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样间是否一定需要配备视频监控设备?

根据环境管理要求执行。

四.涉及土壤风险评估及修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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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土壤修复进行基坑开挖时,如存在错层土壤(如同一投影面下0~1.0m超标,1.0~2.0m不超标,2.0~3.0m超标),应在挖到1.0m时先对基坑底部进行采样分析评估后再继续开挖,还是挖到3.0m时对基坑底部进行采样分析评估?对于1.0~2.0m土壤应如何处理?

建议挖到1.0m时先对基坑底部进行采样效果评估后再继续开挖。

对于1.0~2.0m开挖出来的土壤,建议1.0m~1.5m土壤视为干净土,1.5m~2.0m土壤视为疑似污染土单独堆放,并按照效果评估导则的布点要求,分别采样检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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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污染地块只需做风险评估,不需进行修复。

根据后续开发利用情况和地块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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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检测因子超出筛选值或超出管制值的情况,后续如何开展土壤调查工作?

1、土壤检测因子超筛选值的情况下,需进行土壤详调和风险评估;

2、土壤检测因子超管值制的情况下,需进行土壤详调和风险评估,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低于风险管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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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壤或地下水风险管控方案是否要评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方案均要求进行专家咨询。

五.涉及调查地块存在生产活动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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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查地块存在生产活动的问题

对于在产的非工业企业,需要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能否同步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关于调查地块存在生产活动的要求

对于在产的非工业企业,建议结合历史及现状情况进行土壤现状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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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场采样前现场环境的问题

若地块内已无生产活动,但存在人为活动(居住、种菜等),是否可以进场采样?

仅存在居住,种菜等人为活动,可进场采样。

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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