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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解读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2-06 00:00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挥发性有 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相关要求,现决 定在我省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 要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地区 为全省域范围。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项目。

自 2021 年 XX 月 XX 日起,省内涉及 VOCs 无组织排放企业,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 A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且执行厂区内 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

珠三角城市自 2021 年 XX 月 XX 日起,粤东西北城市自2021 年 XX 月 XX 日起,辖区涉及 VOCs 无组织排放企业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 A“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且执行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审批新建项目。

​(二)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点具备监测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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