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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解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3-02-06 00:00

​章 适应范围和定义

一、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包括: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 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拟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土地用途或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四)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新型产业用地(M0)的重点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用地。

(五)城市更新后用地功能规划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的地块。

(六)拟转为建设用地的 C 类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其他用地。

二、鼓励和支持工业用地在土地使用权人变更过程中参照本指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土地规划变更、法定图则调整以及其他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四、本指引所述的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定义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执行,商业用地的定义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执行,新型产业用地(M0)的定义参照《深圳市城 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执行。

五、本指引所述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的行业类型、生产规模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每年印发并动态更新。

六、本指引所述的重点行业企业包括:

(一)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印染、医药制造、铅酸蓄电 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过污水处理、垃圾填埋、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

(三)其他生产、贮存、回收和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业企业。有毒有害物质的定义参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 3 号)执行。

七、如国家和广东省对需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有新规定的,除满足本指引要求外,还须满足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

第二章 工作流程与要求

一、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一)拟开展土地整备的地块

1.列入土地整备计划的地块,区土地整备主管部门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管理局”) 提供辖区内土地整备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 1),书面征求区生态环境管理局意见。

2.区生态环境管理局根据土地整备项目资料,结合辖区内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情况,将符合本指引章规定的地块 列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将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确认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的清单书面反馈至区土地 整备主管部门,并抄送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土地储备主管部门在地块入库储备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地块出让前,应查询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

如相关资料无法支撑判断地块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 状况调查,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应按照保守原则将地块列为疑似污染地块。

3.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将疑似污染地块相关信息上传至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如深圳市后期开发新系统,则使用新系统,下同),分配污染地块管理系统账号,书面通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并将书面通知抄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土地整备主管部门。

(二)拟开展城市更新或土地用途变更的地块

1.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用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贡献用地移交政府前或土地用途变更项目用地审批前,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或土地用途变更申报主体(以下简称城市更新或用途变更责任主体)应填写《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附件 2),并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城市更新项目)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用途变更项目)申请出具《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附件 3),自行将附件 2 和附件 3 报送至区生态环境管理局。

2.区生态环境管理局根据附件 2 和附件 3,结合辖区内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情况,将符合本指引章规定的地块纳 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经判断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的,区生 态环境管理局应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城市更新或用途变更 责任主体,并抄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如附件 2 和附件 3 提供的信息无法支撑判断地块是否需

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则按照保守原则将地块列为疑似 污染地块。

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将疑似污染地块相关信息上传至 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分配污染地块管理系统账号,书面通知城市更新或用途变更责任主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并将书面通知抄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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