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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解读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3-02-06 00:0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和规范东莞市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设施、设备等拆除或地块用途发生变更、转让等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中严防工矿企业污染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规定了东莞市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流程和各阶段的防治管理要求,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技术要点,适用于电镀、化工、制革、石油加工、焦化、医药制造、造纸、农药、印染、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其它行业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工作流程
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需按如下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一)拆除活动前
拆除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是拆除活动的责任主体。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业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参照企业拆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附件1)组织编制包含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在内的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污染防治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2)。如存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灭失的情况,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为确保拆除方案编制合理性和拆除活动规范性,业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组织专家审查(审查要点可参考附件3)。《污染防治方案》应在拆除活动前15个工作日报属地生态环境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特别是环境敏感点的污染防治要求、与后续污染地块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的衔接等内容。
(二)拆除活动中
1. 业主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开展拆除工作。特种设备、装备的拆除和拆解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现场的情况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及时完善和调整《污染防治方案》。涉及危险废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妥善收集,并交由具备相应处理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2. 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对拆除过程中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管,督促企事业单位做好拆除过程中污染风险点识别、施工区划分和遗留设备、污染物的清理、处理等工作,同时对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查阅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3. 企事业单位拆除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业主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应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报告相关情况并配合调查处理。
(三)拆除活动后
1. 总结报告
拆除活动结束后,业主单位组织编制《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5)。
2. 档案管理
业主单位应长期保存拆除活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资料并归档,归档文件包括经修改后的《污染防治方案》《总结报告》,以及在拆除过程中环境检测和污染物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监测报告、处理处置协议/合同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如拆除活动过程中实施了环境监理,应同时保存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报告等资料。业主单位应在拆除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修改后的《污染防治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3. 拆除活动后企事业单位原址管理
拆除结束并清理现场后暂不进行下一步开发利用的,由业主单位通过搭建围墙、设置拦挡、雨挡等措施实施地块封闭化管理;对于地块历史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及《地下水质量标准》、曾堆放危险废物的,或地块暂无开发利用计划的,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跟踪监管,并督促业主单位制定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计划,必要时可设置防止污染向外扩散的阻隔措施。业主单位应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和环境空气的监测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所有检测结果等资料应妥善保存。
具体流程详见下图。